11月23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甘肃润源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朱伟中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对其未追回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伟中利用担任酒钢吉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吉瑞公司)执行董事、代总经理、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甘肃翠霞矿业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亨顺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宝泰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森博矿业有限公司参与酒钢碳钢、不锈钢钢渣业务,与吉瑞公司合作的过程中,为上述公司生产经营方面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先后收取翠霞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义送的人民币50万元,收取亨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毅安排高某海送的人民币20万元,收取森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送的美金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及冬虫夏草等礼品,收取宝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明送的人民币300万元和价值人民币350.15万元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于2019年4月19日以人民币1418万元的价格转让。被告人朱伟中受贿金额人民币740.15万元及美金30万元。案发前,已退还受贿款415.2万元、美金20万元。案发后,主动上缴受贿款折合人民币396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伟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并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中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朱伟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一审判决。
因疫情防控所需,该案在嘉峪关市公安局看守所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