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7日上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毕某某等15人妨害公务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8日18时19分,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城川派出所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城川镇新寨子砖厂有人喝酒闹事,请求出警。接警后城川派出所教导员布某指派曹某某、呼某某赶赴现场处警。曹某某、呼某某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用语言煽动其他工人阻止警察处警,曹某某、呼某某多次口头警告后拿出警棍和催泪喷射器示警,仍遭到被告人费某某等多人推搡、撕扯及厮打,并抢去呼某某单警装备,随后曹某某、呼某某撤离现场,在撤离过程中,仍遭到毕某某等多人追打。2020年8月18日19时38分,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城川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及曹某某的请求警力增援电话后,派出所教导员布某立即组织共计12名民警到达新寨子砖厂,处警过程中遭到毕某某等15名被告人使用砖头、酒瓶、菜刀等工具殴打,致处警的布某手腕、巴某某左耳被砍伤,其他十名民警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经鉴定,民警巴某某、苏某某所受伤情均为轻微伤,布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毕某甲等15名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15名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及从宽处罚情节,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毕某甲等1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到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