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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判!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佚名

  前言

  古有武二郎借酒斗猛虎,今有豪横大哥独战群警,正所谓:豪横一时爽,没有好下场。违法有代价,事前多思量!

  

  

  简要案情:

  被告人包某山,酒后无故从自家南侧窗户向窗外扔锄头、砖头、铁锹、木棍、剃须刀等物品,并辱骂楼下群众,造成楼下过往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库伦镇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劝说包某山,包某山不听劝阻,并辱骂民警。民警上楼后,包某山双手持两把菜刀站在自家门口,民警在控制包某山过程中,包某山手持菜刀、木棍等器具极力反抗,用菜刀砍向出警民警,致使多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

  

  

  

  

  随后,民警将包某山抓获归案,包某山到案后对袭警事实供认不讳。而后,检察机关对包某山提起公诉。

  库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包某山采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对其从重处罚;包某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包某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包某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春节将至,多有聚会饮酒,但要注意有度、有品,酒精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法律也不会因此减轻处罚。同时,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应当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不要暴力抗击执法,更不要以身试法。


原文链接:http://nmg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132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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