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原副巡视员、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原局长邱进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被告人邱进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邱进宝受贿所得的价值4631.769万元的财物及其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差额部分9036.2859万元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邱进宝在担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乌拉特中旗旗委书记、内蒙古河套灌区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巴彦淖尔市副市长、河灌总局局长、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副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其下属、被管理对象等相关人员68人所送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631.769万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共计价值9036.285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进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邱进宝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邱进宝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对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犯罪能够主动交代,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在留置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亲属配合调查机关退还涉案赃款赃物。遂对邱进宝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