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审监二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要求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实施类案检索。该《办法》明确类案检索范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和本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没有检索到最高法院和本院相似类案件的,可以检索参考外省市高、中级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办法》要求承办法官在起草审理报告前完成类案检索和识别比对,在审理报告中对类案检索情况、参照适用情况作出客观、全面、准确的分析说明,未说明情况的,不得提交合议庭评议和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检察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提交参考性类案,对提交的参考性类案可以列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在裁判文书中回应是否参照。
类案检索的过程就是法官学习和深化认识的过程,审监二庭通过在再审案件中全面实施类案检索,以期达到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公正司法和提升审监法官业务能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