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一起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工艺品店内出售象牙、犀牛角制品被提起公诉的案件。最终,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被告人黄某某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家工艺品店的店主,零售各类工艺品。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出售象牙桶珠、象牙戒指以及他人委托代售的犀牛角。后于2020年1月9日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涉案象牙制品重量共计42.4克,价值人民币1759元,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亚洲象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和非洲象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经鉴定,涉案犀牛角制品重量共计33.32克,价值人民币8330元,为犀牛角制品,犀牛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据黄某某供述,市场内广播经常宣传非法出售象牙、犀牛角这些动物制品是违法行为,但其仍抱着侥幸心理售卖。石景山检察院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月琴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象牙戒指九件、象牙桶珠一件及犀牛角手镯一件,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严厉打击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不仅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更是为了保护人类家园的美好。广大市民应积极树立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拒捕、拒食野生动物,拒购野生动物制品,形成全民共同保护、善待野生动物的良好社会风尚,为维护生态系统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