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二手汽车出口引发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商标权人在二手汽车出口行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据悉,原告中国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更换车辆发动机、变速箱等部件并出口该车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未经法定程序,更换发动机等核心部件,更换后车辆是否合乎驾驶条件等均无法确定,但车辆外部仍多处使用原告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其行为破坏了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侵害了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及合理期待,也影响了商标质量保证功能的发挥。根据被告在海关报关的相关材料,被告系出口涉案车辆的发货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销售者,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从商标区分来源、商誉承载等角度对涉案二手汽车是否侵犯商标权进行了论述,界定了二手汽车商标权保护的范围。此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对汽车出口企业和汽车出口企业的境外合法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了汽车出口企业的国际形象,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