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3月31日,霍邱县法院执行干警接到线索得知被执行人李某的下落,立马组织人员将其拘传至法院,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下,李某当场履行了5000元的执行款,并让其女儿担保,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1年10月,高某、李某以投资生意为由向朱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6年,经朱某催要,高某还款了10000元,剩余的40000元及利息一直未付。朱某遂将高某和李某起诉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李某和高某共同偿还朱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合计65000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李某未能按照判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朱某便向霍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高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进入了僵局。31日上午,执行法官得知李某在家的消息,迅速组织干警将其拘传至法院。在羁押室里,李某表示自己没有任何的收入,实在没有办法履行义务。得知这一情况后,执行法官和李某的女儿取得了联系,在得知消息后,李某的女儿表示愿意为母亲偿还债务。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李某的女儿当场缴纳了5000元现金并写下担保书,此案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