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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巧用如实陈述保证书还原事实真相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宝坻法院审理一起当事人因分手产生的纠纷。

  据了解,孙某某与赵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欲共同买房,孙某某便转给赵某某15万元房款,后来非但没买成房,双方还分了手。于是,双方协商此款为借款,赵某某陆续转给孙某某82000元,尚欠68000元未付。孙某某多次索要无果,便将赵某某诉至宝坻法院。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抗辩称此款已全部偿还,并提供了孙某某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而孙某某则解释称出具收条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后续因还款问题,双方依然经常联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无论法官怎么询问,二人仍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转变思路,一方面向双方释明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在庭审时作虚假陈述会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随后要求双方当场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签署完保证书后,承办法官宣布休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十分钟的考虑时间。在这短短十分钟内,赵某某及时向法庭承认了错误,同意返还孙某某借款68000元,并当庭履行。考虑到赵某某及时醒悟,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法庭仅对赵某某提出口头批评。

  次日,孙某某为承办法官送来印有“秉公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锦旗虽轻,却承载着群众对法官工作的认可。寥寥数语,体现了当事人对严格公正司法的钦佩。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479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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