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钟丽君 何小兵)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审结一起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审因调解结案而退还给原审原告的近10万元诉讼费予以追收。
2016年5月,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五中院诉称,该公司与姜某签订了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但该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姜某未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决姜某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等共计3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依法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对姜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姜某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存款,并依据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则退还了该公司近10万元诉讼费。
此后,重庆市公安分局渝中区分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姜某涉嫌虚假诉讼。经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发现,姜某本是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规避债务、保全个人财产,姜某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将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股权由自己变更为他人,但实际上仍拥有并控制该公司。之后,姜某安排公司员工伪造了一份以姜某个人名义向该公司购买货值2900余万元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及销售签收单。随后,再以该公司名义起诉自己,利用司法程序冻结自己存款,以此方式对抗向其他债权人履行债务。法院以姜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50万元。
重庆五中院依法对该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后认为,姜某操纵其控制的公司,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事实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民事部分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法院遂作出了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