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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 | 一村民祖坟被挖,索赔10万元!最终……

发布时间:2021-04-08 来源: 广东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朱某系珠海市人,何某系广州市从化区某村人,二人合伙租赁位于另一村大伙社农田,面积约100亩,准备用于种植大芥菜。2020年10月,朱某、何某二人请来挖土机清理杂草,由于两人均为外地人,不熟悉地貌,现场杂草丛生,清理杂草时不慎将村民张某祖坟挖烂损毁。张某得知情况后马上前来阻止农田复耕,并要求二人对损坏祖坟进行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日前,广州市从化区司法局调解员深入走访调查,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

  现场调查,了解案由

  纠纷发生后,调解员及时介入调查处理。经走访,朱何二人承认误将张某的祖坟挖烂损毁,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村、社干部到现场查看损坏情况。

  调查发现,现场一片杂草丛生,不清理杂草根本看不清地貌,且村民张某的祖坟位置较为隐蔽,一般情况下难以发现。张某的祖坟确实被挖烂,所幸损毁程度不大,张某表示损坏的祖坟不能搬迁,只能修复,而从损坏现状来看将祖坟修复好确实需要点“功夫”。

  另起纷争,调解终止

  明确祖坟损坏情况后,调解员马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损坏赔偿和祖坟修复问题。调解员通过释法,《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告知朱何二人应对损坏村民张某祖坟一事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村民张某还对朱何二人在不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就进行复耕修整农田的行为很气愤,情绪激动。在调解员安抚好张某情绪后,张某要求朱何二人对损坏的祖坟赔偿10万元,但朱何二人坚决不同意如此高额的赔偿。由于双方难以协商一致,调解员中止了调解。

  另辟蹊径,降低诉求

  此后,调解员单独约见张某,积极做其思想工作,并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张某虽然有理,但不能盲目要价,即使是受害方,所提诉求不合理,也无法得到支持。经调解员释法后,张某对自己的不合理要价有所认识,提出要求赔偿5万元。

  尽管如此,此赔偿仍远高于合理范围,于是调解员再次和张某析法、说理、做思想工作,最终张某同意将赔偿诉求降到1.2万元。

  再次调解,握手言和

  调解员于是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朱何二人对张某诉求仍是不接受,表示一方面赔偿1.2万元还是有点高,另一方面因张某制止复耕使他们二人也有很大损失,现在资金缺口很大,只同意赔偿5000元。双方还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员及时与朱何二人进行沟通,指出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其二人的过错,其二人负主要责任,应以积极的态度去处理这起纠纷,否则拖的时间越久损失会越大。为了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建议朱何二人向对方赔偿1万,双方经考虑最终同意赔偿1万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

  ●由朱何二人对损坏祖坟一事赔偿1万元,祖坟由张某自行修复,朱何二人不参与;

  ●赔偿后朱何二人继续清理农田杂草、修整农田复耕,张某不得阻止朱何二人的复耕,但朱何二人要注意避免再次损坏他人权益,预防再次产生相关纠纷。

  签订协议后,朱何二人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支付了赔偿金,张某也即时写下收据。

  


原文链接:http://sft.gd.gov.cn/sfw/news/workSt/content/post_32567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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