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四中法院获悉,去年,该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9件,判处被告人151名。其中,涉及防疫物资口罩的诈骗案件占比较大,达到了20%。
“通过多案件进行分析,我院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市四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诈骗团伙公司化、产业化突出。大部分电信网络诈骗都是团伙作案,单人作案的比较少。同时,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呈现链条化的运作模式,各环节分工明确,流程化完成诈骗行为。有的诈骗团伙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呈公司化运作,诈骗迷惑性更强,令人防不胜防。
二是犯罪手段演变快、迷惑性更强。该负责人说,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的诈骗手段花样翻新快,新手法层出不穷,且更加隐蔽、更具迷惑性。除传统诈骗手段外,2020年,辖区两级法院受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发生于网络交友、网络投资、网络购物、网络贷款等各生活领域,甚至触及网络赌博、网络招嫖等黑灰色领域。
三是犯罪向精准化发展。电信网络诈骗中往往“随机诈骗”和“精准诈骗”相互交织,但目前“精准诈骗”趋势明显。犯罪分子事先购买、窃取、套用公民信息,有针对性地投放诈骗信息,诱使他人上当受骗,诈骗的成功率更高,针对性更强。
四是涉疫情诈骗案件占比较大。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犯罪分子利用人们急需防护用品心理和初期防疫物资缺口较大的现实,将新冠疫情这一社会热点融入骗局中,既吸引了更多人关注,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掩护,使被害人放松警惕,导致利用疫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比较猖獗。2020年,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防疫物资口罩的诈骗案件占20%。
该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市四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将继续发挥好审判职能,深入开展全民反诈专项斗争,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依法审理好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决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此外,还将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网络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实施诈骗获刑
2020年1月26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作为重要防护物资的口罩在全国范围内严重紧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既无口罩存货也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中发布虚假售卖口罩信息,骗取购买口罩货款的方式实施诈骗,至2020年1月28日共骗取10名微信买家15065元。
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口罩售卖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虚构售卖疫情防护用品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成立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口罩成为重要且紧缺的防疫物资,本案被告人利用疫情期间人们急需口罩的心理,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短短二三天时间即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1万多元,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审结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充分体现刑事审判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大局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网上冒充女性“网恋” 骗取多名男性钱财
2020年1月,被告人朱某产生虚构女性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想法后,在网络上冒充女性“李可”的身份,通过陌陌、微信聊天软件先后与被害人余某某、王某某认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
2020年1月29日至2月8日期间,朱某在取得余某某、王某某的信任后,以“过生日”、“写恋爱日记”等理由,骗取某某将人民币共计4774元,骗取王某某共计4406元。朱某在成功骗取财物后,先后断绝了与余某某、王某某的联系,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朱某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说法》
陌陌、微信等网络即时聊天软件的兴起,不仅能让异地情侣跨越距离的障碍,能够实时分享日常生活从而增进感情,还给部分社交恐慌者及现实中交友圈狭窄的单身青年开辟了一方“网恋”天地。但网络社交软件游离于真实社会之外的虚拟性、不可控性,也使得部分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网恋”诈骗就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类不法行为。此类不法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广大网络社交软件使用者,应正确认识到网络交友中信息不对等、不透明等特点,在网络交友过程中务必保持警醒,不要轻信陌生人,对于“网络朋友”仔细甄别,努力提高自身辨别能力及人身、财产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涉及财物时,更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避免最后落得人财两空。如果遇到不法侵害,更要及时报警并保存证据。
案例三:注册合法公司掩盖诈骗行为 诈骗金额高达900余万元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五洲之桥公司,推销“五洲之桥”卡,虚构该卡有“商城购物、购车、借款”功能,并在微信、百度贴吧等网络平台上进行推广、招收代理。
被害人通过微信或者电话联系公司业务员后,业务员按照公司要求在电话或者微信上向被害人推销五洲之桥卡,称该卡不看黑白户、不看征信、不需要抵押均可办理,办理之后即可享有商城购物、购车、借款的功能,从而引诱有借款或者购车需求的被害人缴纳1000元办卡费和1300元的激活费用,业务员提成600元后将费用转给公司财务。
之后,为了拖延时间,便要求被害人在五洲之桥公司商城上购物还款之后才能申请借款,再找各种理由打回访电话拒绝被害人借款,截止到王某某等人被抓之日,没有人通过五洲之桥卡借款成功。期间有些被害人找到公司,王某某将被害人赶出去。业务员在推销五洲之桥卡时,还招收代理来推销五洲之桥卡,业务员发展的代理缴纳2300元的费用后,业务员从中提成600元,之后业务员再将剩余费用转给公司财务。诈骗金额共计9794351.71元。
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等人数额特别巨大,商广等人数额巨大,赵远航等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金额、量刑情节,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了拘役、十个月有期徒刑至十四年有期徒刑不等的主刑,并处罚金,对被害人损失予以退赔。
《法官说法》
本案是犯罪分子成立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办理虚假借贷卡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逐渐增多。当下各种虚假信息在网络上随处可见,像本案中的“五洲之桥”卡一样,犯罪分子称该卡有“商城购物、购车、借款”功能,且不看黑白户、不看征信、不需要抵押均可办理,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贪图便宜的心理,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此,广大群众在获取网络信息时要提高警惕,首先,不要轻信任何无门槛借贷的信息。其次,对于陌生人要求支付款项的,要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此外,相关监管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