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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就在身边!典型案例触目惊心!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也许你只是一个学生,在网络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你以为这只是网络世界不会有什么影响,也许你只是一个摄影发烧友,在网上有偿提供了我国军事基地的照片,你以为只是接了个私活,你以为可能只是小事一桩NO!NO!NO!你已经犯罪了!!!2021年4月15日是第6个国家安全教育日,为一步提高公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群众国家安全法治意识。南川法院为大家整理几个相关典型案例。

  

  黄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信息属1项机密级军事秘密。

  裁判结果:法院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张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案

  基本案情:2016年年初,张某某通过手机移动上网下载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2016年2月至2016年10月间,张某某先后将下载的部分暴力恐怖视频和图片上传至QQ空间,供他人浏览。

  裁判结果: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律链接:《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反恐怖主义法》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某驾校停车场内,雇用铲车司机,在未告知铲车司机地下有国防光缆的情况下让其驾驶铲车施工,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总部某通信团埋在该驾校停车场地下的一根一级国防光缆挖断。

  裁判结果:法院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王某某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备则无患。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事关你我他!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59771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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