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厢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适用民法典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社会公益机构为监护人案件,这也是莆田首例此类案件。
1986年,汪某在自家门口收养一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被申请人小丽),养到3个多月后发现其为脑瘫儿。出于爱心,汪某家一直收养小丽至今。如今,汪某夫妇年事已高,无固定经济来源,且身体状况欠佳。汪某通过公安机关多方查找小丽的直系亲属无果,又无力继续抚养小丽,故向法院申请宣告小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莆田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小丽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作为小丽的养父,依法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小丽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认定。经司法鉴定,小丽目前处于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民事权利、义务,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院依法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于莆田市社会福利中心愿意担任小丽的监护人,法院指定其为小丽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