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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县次某与天津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1-04-22 来源: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某日,天津某公司在聂荣县某乡某村安装监控时,将网线穿越马路进行施工。该村村民次某驾驶1辆摩托车经过此地时,未注意到跨越马路的网线,被网线绊倒,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轻微受损,身体多处受伤。经检查,腿部软组织挫伤、手部有擦伤。次某认为,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施工方应该全额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和医疗费。施工方不愿意全额赔偿,表示网线在路中间很明显,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在于次某不看路,即便设置了警示牌,次某也不见得能成功避让网线。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无奈之下,次某向聂荣县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调委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受理了此纠纷,并立即指派有经验的调解员负责此纠纷的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次某被跨越马路的网线绊倒发生交通事故、施工方未在施工地设置警示牌的情况属实。经过仔细研究分析,调解员认为此纠纷的关键点在于施工方对赔偿事宜的态度,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调解方案,主要采取法理、情理相结合的方法说服施工方承担赔偿的责任。

  调解员随即电话联系了施工方,向其表明身份、说明人民调解的性质并征求施工方负责人的调解许可,负责人表示同意进行调解,并与调解员约定了调解时间和地点。

  第二天,次某、施工方负责人到达调解室进行调解。次某情绪稍显激动,调解员立即安抚次某的情绪,并表示调解员会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尽力帮助其解决此纠纷。待次某情绪平稳后,调解员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次某表示希望施工方全额赔偿其车辆修理费和医疗费,负责人则不同意全额赔偿。

  当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的诉求之后,调解员首先给双方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后,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施工方在施工时,未在施工路段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且未及时清除马路上的网线,给行人的通行留下了安全隐患。次某在此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施工方应该负相应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同,负责人表示愿意赔偿,但赔偿比例还需进一步商讨。

  此纠纷的矛盾焦点在于,次某是否应该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负责人表示,次某是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施工方未设置明显安全警告标识是有错,但马路上的网线很明显,次某完全有能力避让。次某称当时车速太快,等发现网线时,已经无法避让。调解员表示,这次交通事故的确给次某造成了伤害,身体上的伤虽然不严重,但也需要一定时间去休养,车辆受损也给次某的日常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过失,最后如何赔偿还需要双方再进一步协商。次某表示,此次交通事故并不严重,自己只要求得到车辆修理费和医疗费,并拿出了自己的病历资料和相关票据。负责人在看过相关票据之后表示,希望尽快解决此纠纷,并愿意赔偿次某车辆修理费以及医疗费。调解员表示,此次事故也给了双方当事人一个经验教训,施工方在今后施工要提高安全意识,排除安全隐患。次某在今后的日常出行中应留意身旁的安全隐患,关注自身安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此次事件的意外。双方当事人都表示赞同调解员的观点,今后会多加注意以上问题。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彼此建立了信任。最终依据相关规定以及次某提供的有关证据,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负责人一次性付清了赔偿款。

  最后,在调解员的建议下,施工方立即消除了安全隐患,在施工地150米处设置警示牌,有专人负责引导路过车辆、行人的安全通行。施工完后组织专人及时清理路面的网线,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的交通事故。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于2020年8月某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施工方当天一次性赔偿次某车辆维修费用及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

  2.施工方应立即消除施工地的安全隐患。

  调解协议签订后,施工方一次性支付了次某人民币1000元,并对施工地进行了整改。某乡派出所组织民警对施工方整改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该施工方按要求及时消除了交通安全隐患,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专门安排人员指挥过往车辆,没有发生交通拥堵等现象。

  经回访,双方对调解员的调解和处理结果均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否接受、伤者是否满意医疗费和车辆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两个方面。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剖析案情,并对相关法条进行解释说明,是本案得以成功调解的关键。

  近年来,有很多施工方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施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到位,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相关部门要引起重视,加大对施工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广大群众及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施工方按照派出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安全隐患,确保了道路畅通。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ywxx/jcgz/202104/t20210421_200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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