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为扎实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之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近日,祁门县法院通过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顺利执结一起涉民生类案件纠纷,执结涉案标的额273259.5元。
2020年6月21日,黎某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撞到前方停驶的蔡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左侧,造成重型厢式货车乘坐人胡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认定:黎某某、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某某无责任。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黎某某,该车挂靠在金溪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被害人家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终审判决: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13159.5元,金溪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害人家属于2021年3月3日向祁门县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立案后,立即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黎某某、金溪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执行通知书送达后,金溪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因账户被冻结,立即履行了连带赔偿责任。因事故发生后,黎某某已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39900元,遂金溪县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了申请人剩余赔偿案款27325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