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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上诉期,切忌“躺在权利上睡觉”

发布时间:2021-04-29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日,南川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材料收取窗口迎来了两位步履匆匆的中年男子,经交流,得知两人在南川法院均有民事纠纷案件,不久前法院已将判决书分别邮寄到两人家里,但开庭结束后,两人便已外出务工,家人接收法院邮件后,自己不能请假回来处理,也未委托其他人员先行处理,等工作告一段落后才急忙赶回来向法院递交上诉材料。

  立案庭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发现,两人在之前的诉讼活动中已书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法院判决书邮寄地址均是两人确认的地址,从邮件收到日期计算,已超过上诉期。原来,两人外出务工后,未联系法官告知自己现在的地址,在知道家人已收到法院邮寄的判决书时,未仔细查看判决书,也未及时向法官沟通或咨询上诉事宜,简单想着在自己工作忙完后再办理上诉事项。

  工作人员告知两位男子案件均已过上诉时效,判决现已生效,对于生效的判决书不能再上诉。经过普法解释,二人表示理解,还表示本来争议也不大,再参与诉讼活动时一定注意。

  法官提醒

  群众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最好早做准备,及时收集、整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如联系方式、地址确有变动的,请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如果自己不能亲自前往法院,必要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相关事项。切记不要超过法定期限再办理上诉事项,成为“权利上的睡眠者”,怠于行使权利可能导致对自已不利的诉讼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4/id/60058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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