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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对“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办理市场主体反映问题渠道越来越畅

发布时间:2021-05-08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工作办法》,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反映审判执行工作问题渠道。
《办法》明确,湖北高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湖北省投诉平台建立投诉转办联络机制,负责对省投诉平台转办材料进行甄别处理,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或相关法院审查。办理结果由省高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统一要求回复投诉受理机构。办理单位或部门接到转办的投诉材料后,可以根据材料反映的问题,通过听取投诉人意见、查阅案件材料、请承办人员说明等方式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指出,审查处理的职能部门和相关法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处理意见、采取的整改措施、存在延期事由的情况等报省高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过程中需启动行政程序或者法律程序的,办理时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为便于转办工作,省高院与省投诉平台确定负责投诉转办事项的联络员。省高院各职能部门和各中级法院应当确定1名至2名与省高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衔接的联络员。
湖北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竞告诉记者,省高院将不定期与省投诉平台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即省高院通报投诉的重大典型案件处理情况,省投诉平台向省高院反映办理投诉的效果及对法院的意见和建议等。全省法院可参照《湖北省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办法》,对直接向法院投诉涉及营商环境的事项,建立相关的受理、审查和回复程序。(记者 蔡 蕾)


原文链接: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00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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