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滨海新区法院民一庭依法宣判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据悉,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审理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被告赵某新与原告赵某系父子关系,赵某之母韩某与赵某新于2006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长子及次子赵某随韩某共同生活,赵某新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赵某现以其与哥哥、母亲居住的房屋只有65平方米,仅有一个卧室,生活极其不便,而赵某新拥有一套长期空置的房屋,家庭成员间应当互相帮助为由,请求赵某新在该空置房屋中为其设立居住权。赵某新明确表示拒绝,赵某遂诉至法院。
滨海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或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曾就涉案房屋为原告设立居住权事宜达成协议,原告请求被告在涉案房屋中为其设立居住权缺乏事实根据,也无权利基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及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