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拥有“如家”商标专用权,经多年运营,成为国内经济型连锁酒店中第一家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该公司发现武隆一名为“如家公寓”的宾馆在外部装潢和内部设计中多次突出使用“如家”两字及服标识,与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认为武隆该如家公寓企图利用“如家”品牌的知名度推销,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如家连锁,谋取不正当利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如家公寓停止侵害商标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官说法】商标,是商业主体在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商使用的,能够将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志。商标权是企业自身信誉和形象的重要载体,企业商标被他人“搭便车”,容易损害商誉,造成损失。本案,原被告均属宾馆服务行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宾馆外观和内部使用了“如家”标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认为被告宾馆与原告存在联系,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本案,经法官释明,被告自愿表示更换装潢,不再使用“如家”标识,并向原告赔偿2.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法官提醒:“如家”二字并非不能使用,但因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同类服务行业应尽量避免使用相同类似标识。近年来,知名品牌打击山寨的维权力度越来越大,市场主体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应选择与知名品牌不同的标识,防止出现因攀附商誉被诉侵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