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日前,马鞍山市雨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案件,两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而后在手机店以贷款方式套取现金2000元左右。被告人钱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2017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借用被害人张某某(系钱某某朋友)的身份证上网,遂产生冒用张某某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来套取贷款的想法,被告人钱某某将该想法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并对孙某某说其长相与张某某相似,让其冒充张某某去银行办信用卡,然后利用0首付分期贷的方式获取新手机,并将新手机卖给手机回收店套取现金,如果事情顺利,承诺给孙某某一定的好处费,孙当即同意。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钱某某将张某某身份证交给被告人孙某某,由被告人孙某某持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在马鞍山的某商业银行支行冒名申领银行借记卡一张。2017年9月7日,被告人钱某某、孙某某使用该借记卡在一手机店内以贷款的方式套取现金2000元左右,事后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孙某某好处费5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拘传到案,被告人孙某某接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两被告人归案后及时归还了银行借记卡欠款3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另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孙某某共同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一张,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