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面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窑洞之问”,毛泽东这样作答:“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离不开公正的司法,以司法手段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是实现良政善治的题中之义。
行政审判又被称为“民告官”,是党在司法领域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党的领导、树立党的威信,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保障。
回顾历史,从消除立案“门槛”、全面畅通诉讼渠道,到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又出声”,再到创新管辖制度、破解行政诉讼“主客场”难题……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与时代同频共振,取得了长足发展,走过了辉煌历程。
顺应时代潮流 稳步健康发展
——行政审判从“有法可依”走向“良法善治”
革命早期,群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就曾通过司法程序得以实现。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建立之初,曾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吸收广大群众参与到民主监督活动中,如设立控告局、悬挂控告箱等,发现性质严重的贪污腐化或官僚主义现象等案件,则组织群众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充分展示了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法治的新形象。
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但由于历史原因,司法层面的行政诉讼制度并未真正建立。
中国行政审判真正意义上进入法治轨道,则要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后。
1988年的夏天,对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来说值得铭记。这位普通的农民因为拆迁问题将县政府告上法院,成为新中国历史上通过司法手段向政府追索权利的第一人。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出庭应诉。农民和县政府以平等的法律地位对簿公堂,在当时引发海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法必要性的思考。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全新发展阶段,“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可依。
此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行政诉讼法律体系逐步完善。
截至1990年底,全国法院普遍设立行政审判庭,行政审判人员近万人,至此,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初步建立,“民告官”案件开始广泛进入公众视线。“贤成大厦案”等一系列重大行政案件的顺利审理,成为了中国法治文明的生动注脚。
行政诉讼法历经2014年和2017年两次修改,确立了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富于创设性、针对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
为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由此,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加完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作用更加凸显。
破除制度藩篱 高扬法治风帆
——以全面深化改革开启权利保护新征程
行政诉讼“有法可依”,但法治意识更迭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有媒体报道,1990年8月,行政诉讼法即将实施,某地2000余名乡村干部提出辞职,“民告官”的阻力可见一斑。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司法权运行易受地方因素影响和干预,甚至出现诉讼“主客场”等问题考验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智慧。
人民群众“民告官”的渠道是否畅通,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无不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的发展和进步。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会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6个月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当月,全国法院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6万件,立案数量同比上升221%。
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报告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时,明确提出:“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定期开展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案件专项检查,决不允许出现群众‘求告无门’现象。”
立案登记制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打通了渠道,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治意识从“不敢告、不会告、不愿告”向积极大胆行使诉权转变。
如何减少行政权力对司法的干预,消弭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让“民告官”更有底气?
跟着矛盾走,奔着问题去。人民法院以铿锵有力的改革步伐回应着时代的法治需求——
为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等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行政审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
北京、上海两地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跨地区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为构建普通案件在普通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区划法院审理的新型诉讼格局探路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六个巡回法庭相继挂牌,辐射全国,行政审判取得积极成效,社会各界普遍给予高度评价……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通过异地管辖、交叉管辖、集中管辖等多种方式,探索出各具特色的管辖制度和丰富的改革经验,取得明显成效。
实质化解争议 促进“官”“民”和谐
——为厚植党的执政基础不断贡献司法力量
法治政府,必然奉行良法之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征程。
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共同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公平正义,不仅在于要用司法扎紧制度的“笼子”,更在于让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用“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2017年3月,全国首个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在浙江安吉成立。加强府院联动,前置多元调解,助推基层治理和法治政府建设,已成为各地法院的共识。
建立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提出司法建议书、定期走访交流……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争取凝聚共识,为促进法治政府的如期建成不断贡献力量。
随着改革不断深入,在行政诉讼中被诟病已久的“告官不见官”现象也得到大幅改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渐成常态。202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
2021年5月28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连续四年位居全国第一,连续两年实现100%。“告官”不仅能“见官”,实现“官”“民”之间的有效对话和沟通,更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关山初度路犹长。在进一步强化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道路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改革步履不停。
202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开始施行,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让审判资源的配置更加精准对应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
逐梦惟笃行,奋进正当时。站在全新的起点上,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必将继续开拓创新,书写中国特色行政审判的全新篇章,在新时代创造新的历史辉煌。(记者 乔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