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天长法院审结一起挪用资金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一年,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
被告人殷某为安徽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徽公司)业务员。2016年12月,殷某以所在公司业务员名义与安徽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合同价值252万元,后挪用货款18.5万元。2017年6月,殷某又以所在公司业务员名义与黑龙江某公司签订价值106.8万余元的光伏组件合同,挪用其中货款10万元。2017年12月,殷某为挪用安徽公司货款后入股江苏某公司,明知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光伏组件合同价值为143.1万元,仍私刻江苏公司印章,谎称合同金额为145.8万元,骗取安徽公司与江苏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并改变支付方式(其与江苏公司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为全额购货,其私刻印章与安徽公司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则为江苏公司预付100万元,收货后60日内付清余款),私自挪用公司货款45.8万元,以个人名义投资江苏公司的光伏项目。综上,被告人殷某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74.3万元归个人使用,且经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殷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