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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包毒品,主犯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21-06-28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6月26日“国际禁毒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台前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邀请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公安干警代表、群众代表以及河南日报等省市级新闻媒体共20余人参加旁听。

      案情简介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军、刘某友、李某国、刁某立、赵某连、朱某现、范某英等人通过王某保、丁某展从缅甸境内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5公斤,带至云南省瑞丽市后,由李某国联系被告人李某坡开货车到瑞丽市,由李某坡将该宗毒品运至山东省济宁市,后又从济宁市将毒品带回台前县贩卖。

      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军、赵某连、刘某友、刁某立、朱某现、范某英等人,通过王某保、丁某展从缅甸境内购买毒品61包,带至云南省瑞丽市某公寓1302房间暂存,欲运至台前进行贩卖时被查获。经称重,其中六十包白色晶体总重量为59.694千克,一包白色、浅黄色粉末总重量为0.69085千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浅黄色粉末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军、刘某友、丁某展、刁某立、赵某连、朱某现、王某保、范某英等人为贩卖而从境外购买甲基苯丙胺84.694千克、海洛因0.69085千克运往国内;被告人李某国伙同他人为贩卖从境外购买甲基苯丙胺25千克运往国内,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坡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军在两起犯罪事实中起组织、指挥作用。被告人刘某友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同案嫌疑人的表现,系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友、丁某展、李某国、朱某现、范某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濮阳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军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友、丁某展、刁某立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某连、李某国、朱某现、王某保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范某英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毒品不仅摧残吸毒者个人身体健康,更会衍生出大量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濮阳中院在“国际禁毒日”当天选取重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例开展公开宣判活动,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毒品犯罪严厉打击的一贯立场,彰显了坚决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坚定决心。


原文链接:http://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8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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