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意外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的证据,能否追讨精神损害赔偿呢?日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内出轨精神损害赔偿追讨案。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多次争吵致感情破裂。之后,陆某隐瞒其婚内出轨的情况,与刘某协议离婚。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0年4月与陆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以刘某无过错为由,陆某需支付其经济帮助款7万元,该款已实际履行。
离婚后不久,刘某意外得知陆某在离婚后短时间内与他人结婚,且生育一子,由怀孕生子所需时间周期推算,陆某显然是婚内出轨。经查实,陆某于2019年2月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后开始同居,后致他人怀孕。陆某还因此事被有关部门诫勉谈话。
刘某认为,陆某的行为违背了婚姻忠诚义务,深感受伤,愤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陆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履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陆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并致其怀孕,在离婚后生育一子的行为违反了该义务,给刘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依法应予赔偿。
鉴于刘某在离婚后才知悉陆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的事实,现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无不妥。根据陆某的过错程度、损害的后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陆某以刘某无过错为由,已经对刘某作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的情况,法院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酌定判决由陆某支付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诉讼期间,刘某以陆某已在答辩状中向其进行了赔礼道歉为由,放弃要求陆某向其作出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准许。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