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7月6日上午11时,龙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彭开锋、田龙武、田家忠、向继元、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吴少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公开开庭宣判,对被告人彭开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被告人田龙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田家忠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对被告人向继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对被告人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吴少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个月,缓刑三至二年不等,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本案查封、冻结、扣押的涉案资产由查封、冻结、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彭开锋、田龙武成立龙山县商银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龙山县商银理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银公司)。该公司从成立之初,就以投资、中介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并以非法集资为公司的主要业务。从2014年到2016年,商银公司逐步形成由被告人彭开锋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田龙武任总经理,被告人向继元任会计,被告人彭丽华任出纳,被告人李春阳任客户经理,被告人田家忠、梁晋林、吴少华任副总经理的犯罪团伙,在龙山县城人员密集地区、乡镇打广告和发放宣传单,承诺以月息0.6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借款,并与集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商银公司向社会公众集资的同时,彭开锋、田龙武还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借款,用于投资项目或者支付商银公司集资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又用公司集资款对个人集资款还本付息。经鉴定和审计,商银公司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为356人、借款总额120176000元,现尚有63211079元集资款未向集资人兑付;彭开锋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为15人、借款金额累计20110000元;田龙武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为16人、借款金额累计5760000元;田家忠共介绍集资人153人、集资金额累计21915000元;向继元共介绍集资人25人,集资金额7430000元;彭丽华共介绍集资人52人,集资金额累计7615000元;李春阳共介绍集资人18人,集资金额累计7782000元;梁晋林共介绍集资人52人,集资金额累计7110000元;吴少华共介绍集资人57人,集资金额累计43757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开锋、田龙武、田家忠、向继元、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吴少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上公开宣传融资,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开锋、田龙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田家忠、向继元、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吴少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田家忠、向继元、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吴少华经电话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田家忠、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积极配合调查、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被告人向继元、吴少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真诚认罪悔过。被告人田家忠、向继元、彭丽华、李春阳、梁晋林、吴少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