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车”看似是件双赢的好事,其实,却恰恰相反!会存在很多风险,给自己带来诸多麻烦事,一旦出了问题,后悔莫及!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借名买车引起的民事纠纷。
钱“我”来付,名字写“你”的
李甲在2016年11月9日与九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认购书》,认购一台白色别克君威小轿车,成交价为155 680元,订金5 000元。
2016年11月10日,李甲向九城汽车销售公司支付5 000元,九城汽车销售公司向其开具收据一张,载明:今收到李甲订金5 000元(君威)。
2016年11月22日,李甲又向九城汽车销售公司出具《委托代付证明》,载明其自愿将所交定金5 000元转予他的同学张军作为购车车款。且于当日向九城汽车销售公司支付涉案车辆首付款45 350元,但是银联POS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为:张军。(在后面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签名系李甲代签的。)
李甲为涉案车辆购买保险后(共计7 210.71元),将车辆登记在张军名下,并以张军的名义办理了分期付款手续,每月车贷3 338元,分三年,共36期。
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6月22日期间,李甲每月向张军转账用于偿还涉案车辆贷款,期间共转账90 196元。涉案车辆自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份一直由李甲管理使用。
转让车辆,两人对簿公堂
2019年5月,涉案车辆因违章扣分60多分,无法办理年检年审,李甲就将车子停到了张军家里,并由其自行支付剩余的车贷款项。
2019年11月23日,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车管所出具《贷款结清证明》,主要载明:涉案车辆的贷款已于2019年11月23日全部还清,请求注销对该车辆的抵押登记。
2019年12月20日,张军将涉案车辆的违章进行处理后打算将涉案车辆卖掉,但因行驶证原件在李甲那里,便补办了行驶证然后转让给了案外人刘乙。
后李甲得知涉案车辆被张军转让,便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查明事实,系借名买车
原告李甲与被告张军双方无书面协议约定,应当综合分析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判断出资、购买保险、偿还贷款并实际使用该车辆是否物权人意思表示,从而确定实际购买人。
天心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涉案车辆自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均由原告李甲占有使用,车辆原行驶证由原告李甲持有,车辆的首付款、税费以及第一年的保险均由原告李甲支付,同时原告李甲每月向被告张军转账用于支付车贷(除最后五个月的贷款外);被告张军辩称首付款、税费以及保险费均由其通过现金向原告李甲支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原告李甲于2016年11月22日与被告张军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我自己的身份证办按揭不下来,就用下你的身份证上个户”亦能体现出借名办理贷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告李甲多次向被告张军转账支付款项时均提到用于支付“车贷”,被告张军主张原告李甲向其支付的款项系车辆的租金这一抗辩意见亦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故天心法院确认原告李甲与被告张军之间存在借名买车关系,原告李甲系涉案车辆的实际购买人。
被告擅自处理原告李甲的车辆,应承担赔偿责任。天心法院综合考虑车辆的现有价值、被告张军支出的车贷数额、处理原告李甲造成的车辆违章处罚支出的费用以及原告李甲自身的过错,一审判决由被告张军向原告李甲赔偿共计80 000元。
虚假陈述,法院依法处罚
该案判决后,被告张军提出上诉,其在上诉状中载明涉案车辆为借名买车,并非其在两次庭审中所作的涉案车辆系出租的事实。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张军在两次庭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影响和拖延民事审判进程,妨碍民事诉讼审理,据此,对被告张军进行训诫,并处以5000元罚款。
法官说法
借名买车这看似双赢的行为背后是否会给自己带来法律上的责任和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天心法院法官提醒大家:
一、对待借名买车应该慎重考虑,切记不可草率决定,要了解自己可能因此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二、无论是借用人还是出借人在借名买车中都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如汇款凭证等。如果借名买车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借名买车的事实,将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将认定以登记的车主为准。
三、出借人要对借用人的驾照和车检进行形式审查。即出借人在签订协议前应当注意审核下借用人是否已取得驾照,以及其要购买的车辆是否存在潜在安全隐患,是否通过车检,是否为已报废车辆。
四、借名买车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尤其要注意涵盖以下内容:1、交强险由谁来买单;2、发生交通肇事、违法等情况,所需费用由谁来买单;3、机动车出现权属争议如何解决;
五、即使借名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了相对完备的协议,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协议实际上也不能成为车辆登记人免责的“护身符”,出借人仍然有为交通事故买单的风险,借用人也仍然要面对车辆所有权属争议的风险。双方只能先行承担自己风险与费用,然后依据双方协议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