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韶山市某学校一名家长来到韶山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就一起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谁应列为被告的问题向法院咨询。
案情如下:原告刘某是韶山市某学校五年级学生。2021年1月,该校学生甲、乙、丙、丁、戊在教室外的走廊玩耍过程中不慎将原告刘某撞倒,导致刘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经住院15天治疗后出院。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门诊治疗8个月,费用8000元,取内固定费用20000元左右。经计算,共计造成损失11万余元。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谁列为被告的问题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意见:一是以未年人为被告人,二是以监护人为被告,三是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未成年人侵权应与其监护人成为共同被告。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意即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由监护人代为诉讼,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
其次,监护人也应当成为被告。《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司法实践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呢?在未成年侵权时把监护人直接列为被告便于诉讼程序的统一性,因为只有在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明确列为被告才能是被执行的责任主体,实践中在未成年侵权情形下把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但是在执行阶段就直接执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给人造成一种误解,法定代理人不是被告却要遭受直接执行,这在法理上能讲得通,但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且执行的对象应该明确,不应再经过法理的推导。
综上,在未成年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侵权应与其监护人成为共同被告,有利于法律体系的统一及立法原意,同时对于执行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司法实践应予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