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银行卡不能出售、出借给他人使用,李某在明知其将银行卡出售后可能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于次日将新办理的银行卡及K宝、新电话卡出售给李某杰,并获利666.66元。经查询,李某出售的银行卡截止于2021年1月15日的支付结算金额达19863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沅陵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