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到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8办公室,处理其与刘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法院执行局执行员刘某乙要求其积极履行法院对王某甲与刘某甲的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王某甲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无法履行相关判决。同时,作为担保人的王某乙和债权人刘某甲也一同到达该办公室。在此情况下,岳阳楼区法院作出对王某甲和王某乙拒不履行法院裁决的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执行局执行员刘某乙通知正在该院201办公室上班的被害人彭某(岳阳楼区法院协警)到208办公室看守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两人。彭某进入208办公室后,执行员刘某乙先是对坐在该办公室进门右侧扶手椅上的被告人王某甲使用了手铐,将其左手铐在了扶手椅的扶杆上,又指令协警彭某对被执行人王某乙使用手铐。王某乙认为其系被告人王某甲和刘某甲借贷的担保人,不应该被拘留而抗拒彭某对其上铐,随后彭某用左手勒住王某乙的脖子,准备将其摁倒放置在王某甲左侧的另一把扶手椅上以强制上铐。当彭某和王某乙扭扯至王某甲左侧时,王某甲从坐着的扶手椅上冲起来,用左肩撞击彭某,并用右手用力拉扯彭某下半身部位,造成彭某阴囊受伤。
2019年8月29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彭某右侧阴囊皮肤裂伤,伤痕累计长度达4.3cm,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彭某医药费8000元。2020年11月3日,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要其来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11月10日,王某甲在其弟弟王某丙的陪同下来到八字门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彭某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