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相互理解和呵护,带来的是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小丽(化名)与被告小海(化名)离婚纠纷案,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小丽和小海离婚。
小丽与小海于2009年相识,2010年开始恋爱,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两人婚前、婚初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小丽一气之下带两个小孩回娘家生活。因自己回娘家后,丈夫小海对自己不闻不问,更加气愤,一时意气,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被告相识后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时间较长,婚前、婚初感情较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不能因一时意气就起诉离婚;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和包容,多为对方和小孩考虑,加强沟通,正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然有和好的可能。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此案中小丽和小海闹矛盾是因为缺乏沟通造成的,但并非是感情不和。小丽若是由于长期吵架导致家庭暴力,小丽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就像唇与齿,磕磕碰碰总是难免的,但重要的是两人能相互包容、关心才能长久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