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刘某荣、苏某兵袭警一案。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审理并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荣与被告人苏某兵系夫妻关系。4月30日22时许,刘某荣、苏某兵二人饮酒后与出租车司机陈某旺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后在公安宝坻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刘某荣、苏某兵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民警张某某、杨某某、辅警刘某受伤。到案后,刘某荣、苏某兵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荣、苏某兵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均已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苏某兵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荣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苏某兵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