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7月21日,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区法院院长乐喜莲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贺晓斌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唐某某携带从祁东老家购买的电捕鱼工具,在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白沙啤酒广场亲水平台附近的湘江河中利用电捕鱼设备捕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渔获物4条及电捕鱼工具等。
经查,湘江衡阳段系常年禁渔区。经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使用电捕鱼工具捕鱼,属于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利用该方法捕鱼作业时会导致鱼类资源损害严重,破坏性强。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电捕鱼工具捕鱼的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经合议庭充分评议后,该案当庭宣判。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禁用电捕鱼工具予以没收、销毁;判令被告人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湘江衡阳段流域放流价值2000元的鱼苗或成鱼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并支付本案生态损害评估费1800元;判令被告人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