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花桥人民法庭圆满化解一起口头约定从而产生纠纷的装饰装修合同案件。
2020年6月,舒某就溆浦县岩家垅乡某培训学校二楼、三楼的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胡某施工,工程款预算7万余元。二人经口头协商达成一致后,胡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舒某在既定的装修约定条款上增加部分新的装修需求,最终导致实际装修工程款超过双方原先预计的金额。装修完成后,双方就装修工程尾款问题引发争议,诉至该辖区溆浦法院花桥人民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后又前往施工现场勘察,对超出约定装修的经费进行仔细核算。最终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被告舒某一次性付给原告12000元装修合同尾款,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及违约责任等。民法典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内容往往就标的、数量、质量及价款方面的约定比较简单、模糊,容易引发纠纷。各民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需要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口头形式,合同内容尽可能详细、完备,才会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