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王某是原告汽运公司的驾驶员。2018年10月1日,王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撞击并推移前方车辆,在推移过程中又连环撞击四车,造成十人受伤,六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三支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他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汽运公司对本次交通事故中所有被撞车辆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939671.99元进行了全部赔付。汽运公司认为作为本次交通事故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向所涉五家保险公司索赔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次交通事故由原告汽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各被告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均无责,无责车辆的保险公司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有过错的一方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远远超过各事故车辆交强险限额之和,且原告汽运公司已就本次交通事故所有被撞车辆的人身及财产损失进行了全部赔付,并未因本次交通事故获利,故其有权要求各被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依法判决被告各无责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