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正在上下车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从而获得交强险赔付呢?日前,铜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 年1 月2 日15 时50 分许,骆某驾驶渝×××××号小型轿车,当车行驶至重庆市铜梁区大北街老中医院红路灯路口搭乘余某时,余某在未完全上车坐好情况下,且有一只脚仍在地面上,骆某启动车辆,造成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骆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事发后,余某被送往重庆市铜梁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鉴定,余某受伤属于十级伤残。因对损失赔偿协商未果,余某诉至法院要求骆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费45780.39元。
裁判结果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除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第三者”适用交强险,本车车上人员不适用交强险。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最终余某、骆某、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还需赔付各项费用共计22253.39 元,骆某赔付原告余某各项费用共计1100元。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余某受伤时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上下车人员分为正在上车人员和正在下车人员,上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外到车内的过程(以双脚完全离地在车上为标志),下车是身体完全在车内到车外的过程(以双脚着地为标志),上下车是一个连续进行的一连串动作的组合,任何人都不可能固定地置身于机动车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因特定的时空条件变化而变化,判断属于“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应当以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特定时空条件下是否置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本案中,余某在未完全上车坐好情况下,骆某启动车辆,造成余某受伤,余某是正在上车的过程中,双脚未完全离开地面坐上车,是从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转化为“车上人员”的过程,转化行为尚未完成仍处于转化前在地面上的状态造成受伤,故认定余某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适用交强险赔偿。交强险主要是保护道路运行中的相对机动车而言处于弱势地位的车外人员即“第三者”,具有强制性、法定性和公益性,侧重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认定余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同时也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