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张某在甲公司处报名参加跆拳道培训,训练时间为一年,费用为5000元,甲公司赠送了一套衣服和一个拉杆箱。张某支付培训费后,甲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某发送了收据图片,收据上载明:“所缴费用不予退费,不得转让”。2019年10月,张某因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参加培训,故要求甲公司退还部分培训费,甲公司以在收据上注明所缴费用不予退费为由,拒绝退还,张某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培训合同,并退还培训费4166.67元。
本案的焦点在于培训费用是否应该退还?若退还,应该扣除哪些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出具的收据上载明了“无论何种原因退款,所缴费用不予退费,不得转让…”的字样,但该条款系被告印制在其收据上为了重复利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并未事先与原告协商,被告对该条款未尽到说明和提示义务,而且该条款免除了被告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使得被告无论其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约定,均可获得全部报酬,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因此,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被告不能据此拒绝退还原告的培训费。张某因个人原因解除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在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管理费、违约金、物资费等后,判决甲公司退还训费2636.01元
法官在此提醒: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中,无论是通过线下还是线上报名参加教育培训,建议消费者尽量与培训机构签订书面/电子版的正式合同,明确约定培训学习的课程数量、收费标准、课程时限、授课时间、地点、效果、合同解除条件及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并予以留存,以备不时之需。同时,采取预付款消费模式的消费者应当注意,一些教育机构看似正规,培训协议中实际存在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问题,比如有的合同中含有“只进不出”、免责、概不退费等不公平、不合理规定,也含有虽可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违约金或巧立名目的费用等约定。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把好“合同关”,以免遭受不利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一旦确定报名参加培训班并预交培训费用的,要诚实守信,合理规划安排,按时参加培训教育,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