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男子酒后驾车到派出所“接朋友”回家,没想到却被民警带至122中队进行酒精浓度测试,日前,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因其朋友彭某某被带至屈原公安局青山寺派出所接受调查,遂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岳飞路赶至派出所查看。随后,被派出所民警带至122中队接受调查。经司法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31.2925mg/100ml。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众所周知,酒后驾驶乃是交通大忌。屈原法院以案说法,望广大群众出行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怀侥幸,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