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邹晴)
湖南法院网讯 诊所是方便群众就近就医的医疗机构,它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具备有关资质才能达到营业条件。近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某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门接诊,置患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极大风险,经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查处后,公司法人不仅不缴纳罚款,反而企图通过注销诊所来逃避处罚。经审理,法院依法准许了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将诊所的股东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三人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继续执行。本案的判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公序良俗意识,弘扬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无执业许可 私自行医被罚
2020年7月,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收到市民通过市长热线投诉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无资质行医。接到举报后,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于2020年7月30日前往该诊所进行调查,当日,对该案予以立案。2020年10月12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某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2020年10月14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向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明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某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下,聘请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的隆某明为患者进行看病、开处方的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告知书中同时载明了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拟对某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0年10月21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了没收某诊所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某诊所法人代表杨某明,并告知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因某诊所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2021年4月14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向杨某明的妻子送达了催告书。之后该诊所仍未履行。2021年5月10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中发现该诊所已申请注销,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撤回了执行申请。
2021年6月21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后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注销公司逃避处罚
某诊所是2020年7月30日由股东杨某锋、杨某明、杨某军分别出资30%、40%、30%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某诊所的三位股东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在收到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知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将对其诊所进行处罚,三人仍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对该诊所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时,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承诺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20年11月13日,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正式注销。
依法打击不诚信行为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对某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合法送达给某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已经发生效力。三股东在2020年10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存在故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
依据三股东注销时的承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作为股东对该公司注销登记前未清算完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将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执行申请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限被执行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在接到裁定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