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案。据悉,原告系被告的亲姑妈,被告在自己父亲,也就是原告哥哥重病住院期间不闻不问,在众多亲友劝说、医护人员反复敦促下,自始至终拒绝赡养扶助和探视。被告父亲病故后,被告更是拒绝操持、参加丧事,所有丧事事宜及费用均由原告负担操持。事后,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丧失对其父亲的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以其父亲未尽抚养义务和普通家庭矛盾为由,多次声称与其父亲断绝父子关系,甚至在其父病重至死亡期间,拒绝探视和照顾,未尽到最起码的临终人文关怀,且经亲友多次规劝,仍然固执己见,其言行有违于法律规定,有悖于道德伦常,不符合社会公众普遍遵守的公序良俗,于是确认了被告丧失对其父亲的继承权。
动人心者,莫过亲情,百善孝为先,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本案中,被告以普通家庭矛盾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整个庭审过程中更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这一行为不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来讲,都是不正确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了被告丧失对其父亲继承权这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