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买个房子不容易,选择一个好的装修公司也同样困难,装修合同纠纷问题也多。但以装修期间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原告汪某和龚某系夫妻。2019年9月21日,龚某与被告彭某签订《设计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彭某为汪某和龚某的房屋进行设计及装修施工,双方各负责提供部分建材,彭某负责全部施工,工期为120天(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合同金额为1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向被告支付了153000元的费用,但被告一直怠于履行合同,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导致案涉房屋至今仍未竣工,原告迟迟不能入住新房并影响了原告小孩的就学。原告遂于2020年7月5日,在被告逾期完成案涉房屋的装修近7个月后,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已付工程款、解除《设计合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等诉讼请求。
2021年3月19日芙蓉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案,被告彭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庭后向法院提出案涉工程已完工95%,且当时疫情无法开工,是不可抗力,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设计合同》约定彭某负责设计、施工,汪某一方负责给付设计款,双方均已实际履行该合同义务,故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另一方面,《装修合同》签订后,双方按施工阶段履行各自义务,期间经历新冠疫情,疫情缓和之后,虽经汪某多次催促彭某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0年7月3日发出正式催告,但案涉装修工程最终存在未施工完毕的情形,且汪某在评结束后另行安排他人施工,故对于彭某提出的当时疫情无法开工,系不可抗力延误工期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装修合同》已于2020年7月3日被催告解除。)同时,原告已按约按阶段将大部分装修款支付给被告,装修期间虽有疫情,但经汪某多次催告,彭某却未按约将装修工程施工完毕,系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属违约,故彭某理应向汪某、龚某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疫情对于装修合同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误的,装修公司不构成违约,可免除相应责任,工期应当顺延。但是,如果装修公司在疫情之前已经延误工期,则装修公司不能以疫情影响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业主应当与装修公司负责人保持联系,待疫情结束后及时通知装修公司进行施工,如果长时间无法联系到装修公司或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业主应当保留好证据,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认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民事法律关系特别是合同履行的影响,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对于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反之,不可抗力规则的滥用,会对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必须严格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条件,准确理解、精准把握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做到当用则用,避免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