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石某提议,并经被告人熊某及蔡某、犹某、蓝某(后三人另处)同意,5人在石某实际控制的3辆货车承运重庆某煤化公司所有的煤炭时,通过破坏防盗措施,将部分煤炭调换成煤矸石的方式盗窃煤炭。
为应对煤化公司检查,蔡某、犹某、蓝某在煤炭起运前关闭货车上GPS监控装置,调换煤炭后重新加装封铅或用打火机烤、胶水粘等方式恢复封铅原貌,用新封条替换人为破坏的封条,并再次盖好篷布,以掩盖盗窃煤炭事实。
按照上述方法,被告人石某、熊某及蔡某、犹某、蓝某于2020年3月16日至同年4月1日期间,多次将承运的部分煤炭调换为煤矸石,并将煤炭与煤矸石的混合物交付煤化公司,其盗窃所得煤炭销售给他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某、熊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区分主从,按各自所起的地位作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熊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