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为其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支付结算提供便利,并以此获取好处费,最终使自己身陷囹圄。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吴二娃”(在逃)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吴二娃”用于转移赃款及支付结算,事后收取了“吴二娃”给予的好处费1800元。
同年4月13日至30日,被害人徐某某被他人以投资“蚂蚁搬家”项目为由骗取38万余元,其中就有2.8万元直接转入张某某的银行卡。
截止案发时,张某某转借出去的银行卡已累计产生交易流水金额1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犯罪分子在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开设钓鱼网站、赌博等犯罪活动中,在资金流转结算时,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管,普通群众的银行卡就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好帮手”。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切莫贪图一时小利,将银行卡转借他人,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同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电话卡、电子钱包账户等出租、转借、出售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