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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年终奖

发布时间:2021-10-16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每年过年前后,“某某公司年终奖多少多少”的话题都会被推上热搜,劳动者也以此了解某些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热衷以年终奖丰厚吸引招聘人才。但是,如果劳动者未到年终而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还应当享受年终奖呢?大众观点认为,工作都没到年终就提前离职,自然享受不到年终奖。本案针对该问题进行评判探讨。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1日,潘某经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招聘,双方签订录用通知书,潘某工作岗位为工程技术科科长,工资实行年薪制,满勤税前年薪25万元,其中满勤税前月薪1.5万元,其余年底发放。2019年8月27日,潘某与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2020年8月28日,潘某与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起诉要求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年薪工资4.6万元。

  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辩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年薪工资不属于工资内容,包含在公司福利发放范畴,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年度总方针、绩效达成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如公司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离职,年终薪资不予发放。潘某2020年未满一年在合同期限内离职,不符合享受年终薪资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年终奖。年终奖是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范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用人单位在年终向劳动者另行支付一定数额年终奖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或劳动者未完成约定工作任务未能达到发放年终奖条件,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年终奖是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予以提留,并在年终时作为年终奖向劳动者发放的,如果劳动合同未到年终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对应期间的年终奖。

  本案中,潘某与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签订录用通知书,约定潘某工资实行年薪制,满勤税前年薪25万元,其中满勤税前月薪1.5万元,其余年底发放。重庆某汽车配件公司实际是将潘某每月的劳动报酬予以提留而在年终发放。潘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的年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前离职而主张年终奖,应当具体分析判断该年终奖的性质:如果是企业根据自主经营及员工绩效考核等,年终对员工的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如果是企业将员工劳动报酬提留而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劳动者提前离职而主张对应工作月份的年终工资的,应当得到支持。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9/id/62885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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