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久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3万元;被告人何某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罚金13.5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张某久、何某赞纠集被告人何某波、谢某昊、邓某辉、胡某仁、张某江、李某、张某源、李某慧、谭某平等人通过“套路贷”诈骗、高利放贷、非法收债等手段,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聚敛钱财,不断扩充组织实力,逐步发展成为人数众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内部管控严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来,该组织以寄卖行、金融公司为掩饰,在郴州市城区及周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90余起,非法获利上百万元,并致使众多被害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严重破坏了郴州市城区及周边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张某久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张某久、何某赞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何某波、谢某昊、邓某辉、胡某仁、张某江、李某、张某源、李某慧、谭某平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及其各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及所处地位的指控意见均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久等11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结合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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