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辅警案,燕某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被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燕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从永定区王家坪镇行驶至离家200多米的公路上时,因车辆出现故障造成交通堵塞。后永定区交警队三岔中队驻王家坪镇辅警张某某到达现场疏导交通。车辆修好后,燕某某要求将车开回家。因燕某某无驾驶证且修车时车辆手刹线被剪断,张某某阻止并准备强行拔出车钥匙,但遭到燕某某抵抗。在僵持过程中,燕某某从副驾驶位置随手拿起一把扳手将张某某头部、右前臂打伤致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燕某某的近亲属代其与被害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燕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燕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该院认为,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燕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的量刑情节,结合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