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青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没收“嗅探”设备等作案工具。
据了解,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刘某某与苏某二人通过刘某某制作的“嗅探”设备在天津市西青区、天津市南开区、河北省廊坊市等多地截获被害人高某某等6人的手机短信验证码,登陆被害人微信、支付宝、京东等手机APP,盗刷被害人银行卡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据悉,“嗅探”是一个由笔记本电脑、手机、嗅探信道机射频天线组成的设备。该设备启动后,可以“吸附”方圆1.5公里内2G网络下非移动的手机,获取被害人手机实时收到的短信息、获取被害人手机的电话号码。犯罪嫌疑人再利用一些网站、APP的漏洞获得被害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结合实时监测到的动态验证码,在第三方、第四方支付平台上实施盗刷。
西青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