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彭水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干警携卷下乡,到长生镇长生社区公开庭审了李某诉彭水县某生猪养殖合作社、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展了一场“零距离”的以案释法法治宣传。当天,当地各养猪大户及周边群众到场旁听了此次庭审。
高某以养猪为业,在脱贫政策的支持下开办了生猪养殖合作社。2020年8月,李某在高某开办的生猪养殖场购买了生猪170头,价值约20余万元,在自行将生猪运回养殖场后,李某发现该批生猪疑似感染非洲猪瘟,遂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检疫,其购买的生猪均感染了非洲猪瘟,政府进行了无公害化处理。李某认为,其在高某处购买的生猪是感染了非洲猪瘟的病猪,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彭水县某生猪养殖合作社、高某赔偿其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庭审当天,高某称其出售生猪均经过检疫后向其出售,并称其有检疫证明;李某却称检疫证明上载明的生猪数量与实际购买生猪数量不一致,并称事发后,双方已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但高某未履行。
因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均较低,在庭审中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仅靠口头述说难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确认双方均收到举证须知后,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群众普及举证规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向法庭递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和庭外和解申请书,承办法官遂决定延期开庭审理本案。
庭后,承办法官向围观群众普及了相关法律常识并发放了《民法典》宣传手册,前来旁听的养猪大户感慨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以前卖猪没注意这些细节,看来以后做生意还是要有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免得说多话。”
近年来,在脱贫政策的支持下,第五人民法庭辖区内养殖业发展迅速,但部分养殖户法律意识淡薄、证据意识薄弱,出现多起买卖“0”书面证据、仅有证人证言的买卖合同纠纷。因此,彭水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助推乡村养殖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