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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拒不付报酬 恶意欠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1-20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天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天长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木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木业公司缴纳的拖欠工资款507587.39元,全部发还给工人。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木业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17年12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周某,由周某承担陈某所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周某在木业公司正常经营期间,公司账户有大量资金进出,却未按月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2017年、2018年累欠工人工资2131465元。期间,周某与其妻通过协议离婚,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妻子。2018年12月18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木业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支付,该公司逾期未支付。同年12月2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1月17日,法院依据木业公司工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木业公司库存多层板等。同年4月,周某和木业公司股东谢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木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谢某,周某协助处理公司遗留的所有问题。截至2019年11月5日,周某等人积极筹款支付工人工资1623877.61元,仍拖欠工人工资507587.39元。2019年1月25日,周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该案审理期间,木业公司缴纳了全部拖欠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木业公司、被告人周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11/id/63745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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