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父母离婚,对孩子而言已是一个伤害。夫妻离婚后应及时处理好抚养权及探望权的问题,避免因此类纠纷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依法保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019年3月,临湘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徐某离婚,婚生女徐小某由徐某抚养至成年,张某负担抚养费。离婚后,张某履行了判决义务,定期支付抚养费,但在探望徐小某时却遭到徐某家人的阻拦,且徐某也未协助张某行使探望权。张某与徐某及徐某家人多次协商无果,便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张某请求探望小孩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在徐小某成年之前,张某可于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12月第四周周末以及寒暑假将徐小某接来与其共同居住,徐某对张某的上述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不得无故阻扰。
法官说法,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的规定是为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能定期与子女相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子女与父母间造成的感情伤害,可消除单亲子女的阴影,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